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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學生助學金

115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說明

1.申請及收件日期115/09/14~115/10/12 (一學年申請一次,核定後補助於下學期學雜費)。 

2.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步驟1:「e校園服務網」"弱勢學生助學金"閱覽「申請注意事項」"至「助學金申請」填寫基本資料
   
步驟2:上傳家庭應計列人口之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含詳細記事)或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含詳細記事) 


3.申請條件:
   
本校各學制學籍學生且有戶籍登記之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始可申請:
   
1.家庭年所得未超過規定金額(大學部90萬、碩博士班70萬)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超過100萬元者,請依規定時間內,檢附家庭應計人口之前一年度所得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除外)。
 
5.非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6.未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或獎助學金。
※「家庭應計列人口」說明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上述情況若學生父母因離異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需至生輔組敘明理由並索取切結書填寫,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予合計。 

4.補助方式及金額: 
    一學年補助一次,統一於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扣除補助費用,補助金額如下:   

大學部補助級距與金額

等級

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1

70萬以下

20,000

2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5.查核結果查詢: 
 查核結果約於11月下旬,公告於「e校園服務網」→ 「弱勢學生助學金」網站,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請依規定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並繳交至文興樓三樓生活輔導組辦理申復。 
 
6.注意事項: 
 (1) 延畢生(正常修業年限:大學 4 年、碩士 4 年、博士 7 年)不得提出申請。 
 (2) 已申領學雜費優待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者不得申請。 
 (4) 本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例如:大三轉大二或五專畢業生轉大二,重複就讀同一年級,且已申領此助學金者,不得再重複申辦)。 
 (5) 本申請說明為依據「靜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辦理。

弱勢學生助學金說明
◎更多弱勢助學的相關訊息請參考→生活輔導組網頁

‧聯絡人:林幸宜(分機:11214)
‧聯絡信箱:sylin@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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