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金

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說明

1.申請及收件日期113/09/09~113/10/09 (一學年申請一次,核定後補助於下學期學雜費)。 

2.申請方式: 
請至本校「e校園服務網」,輸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 學務 → 「弱勢學生助學金」→ 填寫個人及應列計人口之資料 確認無誤後送出 列印申請表,連同應檢附之戶籍資料送交至文興樓三樓生活輔導組。 

3.申請條件: 
 本校各學制學籍學生且有戶籍登記之本國國民(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推廣教育班別學員),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始可申請: 
  a. 家庭年所得未超過規定金額(大學部90萬、碩博士班70萬) 
  b.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超過100萬元者,請依規定時間內,檢附家庭應計人口之前一年度所得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c. 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d.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新生除外)。 
  e. 未領取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各類就學補助之助學金。 
 ※「家庭應計列人口」說明如下: 
   a.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b.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應繳資料: 
 (1) 申請表(至「e校園服務網」填寫資料後列印出) 
 (2)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上述家庭應計列人口及詳細記事)  


5.補助方式及金額: 
    一學年補助一次,統一於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扣除補助費用,補助金額如下:   

大學部補助級距與金額

等級

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1

70萬以下

20,000

2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6.查核結果查詢:113/11/20 ~ 113/11/30 
 查核結果公告於「e校園服務網」→ 「弱勢學生助學金」網站,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請依規定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並繳交至文興樓三樓生活輔導組,以供覆核。 
    

7.注意事項: 
 (1) 延畢生(正常修業年限:大學 4 年、碩士 4 年、博士 7 年)不得提出申請。 
 (2) 本助學金補助範圍包含學雜費(學分費),但 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 ( 重 ) 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若上學期為正常修業年限而下學期延畢,則核發1/2補助金額 。 
 (3) 已申領學雜費優待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者不得申請。 
 (4) 本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例如:大三轉大二或五專畢業生轉大二,重複就讀同一年級,且已申領此助學金者,不得再重複申辦)。 
 (5) 本申請說明為依據「靜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辦理。

 

弱勢學生助學金說明
◎更多弱勢助學的相關訊息請參考→生活輔導組網頁

 

‧聯絡人:薛淑芬(分機:11214)
‧聯絡信箱:sfhsue@pu.edu.tw